備註:2017/12/13消費券己發放完畢

一、活動時間:106年11月21日起(以入境日期為準)至107年2月10日止,發完為止,逾期不兌。(消費券可使用至107年2月12日止)
二、兌換時間&地點:
時間:活動期間每日8時至18時止。
地點:澎湖縣政府旅遊處、澎湖海洋地質公園中心、澎湖馬公機場入境大廳旅遊處資訊櫃檯、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遊客中心、望安鄉公所。(06-9991311,上班時間08:00-12:00/13:30-17:30受理兌換)、七美遊客中心兌換(06-9971954,服務時間08:00-17:30受理兌換)。
三、兌換資格及方式:
- 3天2夜者(含以上):凡於活動期間抵澎之遊客憑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註1:當次入境澎湖證明正本+2晚住宿發票或收據或證明正本+至兌換地點即可每人兌換1,100元觀光遊客消費券。
- 2天1夜者:凡於活動期間抵澎之遊客憑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當次入境澎湖證明正本+1晚住宿發票或收據或證明正本,至兌換地點即可每人兌換500元觀光遊客消費券。
2017冬遊澎湖觀光遊客消費券以本人領取為原則,倘無法前往兌領者,檢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當次入境澎湖證明正本+1晚住宿發票或收據或證明正本+「2017冬遊澎湖觀光遊客消費券」兌領委託同意書(委託同意書應依規定格式填寫,詳如活動實施計畫附件2)代為領取。
備註:
- 身份證明文件正本(限非澎湖籍;名字需與登機證、船票或入境證明相符):
- 成人:身份證正本或護照(外籍人士)或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限申請當日)。
- 小孩:護照(外籍人士)或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限申請當日)。
- 當次入境澎湖證明正本(由執行單位收回留存,如需報帳核銷者請先行告知,由執行單位影印或拍照留存):機票、船票票根擇一或出示其他運輸工具入境證明(搭機證明不適用)。
- 澎湖本地住宿證明正本:
本縣合法飯店、合法民宿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正本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開立之證明正本。(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係指104年1月22日前,依發展觀光條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核准經營,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
訂房網者及向旅行社購買遊程之散客者適用:可請入住單位發給入住證明(入住證明應依規定格式填寫,詳如活動實施計畫附件1,兌領消費券時,住宿憑證需同時檢具消費證明及飯店開立之入住證明)。(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僅為繳費證明,非入住宿證明。)
活動詳情請參閱「澎湖逍遙遊網站」-「2017冬遊澎湖觀光遊客消費券」網頁查詢(http://tour.penghu.gov.tw)。